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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5891.22-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
第22部分:機械撞擊感度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進行火工品藥劑機械撞擊感度試驗的儀器、設備及材料、環境要求、儀器檢查與調整、試驗準備、試驗步驟及結果處理。
本部分適用于火工品藥劑機械撞擊感度的測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JB/Z 377A-1994 感度試驗用數理統計方法
3 原理
3.1 升降法
如圖1所示,將定量的被測藥劑壓制在試樣盂內,用一定質量的鋼錘從不同高度自由落下撞擊擊柱,擊柱撞擊試樣盂內的藥劑,觀察其發火情況,用統計分析方法計算其50%發火高度和標準偏差,以此評價被測藥劑的機械撞擊感度。
3.2 爆炸概率法
如圖1所示,將定量的被測藥劑壓制在試樣盂內,用一定質量的鋼錘從規定的定高度自由落下撞擊擊柱,擊柱撞擊試樣盂內的藥劑,觀察其發火情況,計算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以此評價被測藥劑在規定落高下的機械撞擊感度。
4 儀器、設備及材料
試驗用儀器、設備及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機械撞擊感度儀:見圖1,其中:落錘V型槽與左右導軌工作面之間的間隙應在0.06mm~0.12mm范圍內;左右導軌工作面對底座上平面的不垂直度在500mm內應不大于0.06mm;落錘自由下落時,錘頭中心對撞擊裝置中心的偏離應不超過1.5mm;推薦使用CGY-1型機械撞擊感度儀;
b)落錘:除另有規定外,采用0.50kg±0.001kg、0.80kg±0.002kg、1.20kg±0.003kg 的鋼質落錘;
c)擊發裝置:見圖2,其中的擊柱和墊柱如圖3、圖4所示;
d)測壓套座:見圖5;
e)試樣盂:見圖6;
f)螺旋壓力機:標準銅柱校準后,與計算壓力的誤差不應超過±5%;
g)分析天平:最大稱量為200g,分度值為0.0001g;
h)水浴(或油浴)烘箱:控溫精度為±2℃;
i)塞尺:一級;
j)水平儀:一級;
k)圓柱直角尺:高度不小于500mm,一級;
l)錐形銅柱(WJ72):規格Φ6mm×9.8mm,預壓值39.2MPa;
m)壓藥模具:與試樣盂的直徑相配套。
5 環境要求
實驗室溫度應在20℃~30℃,相對濕度為50%~70%;試驗室內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
6 儀器的檢查與調整
6.1 儀器左右導軌應光滑平整無銹蝕,可涂少許潤滑油并用棉紗擦干凈。
6.2 用塞尺檢查落錘V型槽與左右導軌工作面之間的間隙,并應符合第4章中a)的要求
6.3 電磁釋放鉗吸合釋放應靈活可靠。
6.4 用同軸度檢查組件,將落錘沿導軌輕輕落下,落錘的錘頭應能自由進入擊發裝置的中心孔內。
6.5 撞擊感度儀應至少每年標定一次;發現撞擊感度儀有異常現象或經搬遷移動后,應及時重新調整;調整后的撞擊感度儀應符合第4章中a)的要求。
7 試驗準備
7.1 試驗前,按照6.1~6.4,檢查撞擊感度儀。
7.2 將適量的被測藥劑放入水浴烘箱內,在40℃~45℃的溫度下供4h,或在50℃~55℃溫度下烘2h,取出,放入干燥器至少冷卻2h 以后方可使用。
7.3 用分析天平稱量經7.2處理的藥劑 0.020g,精確至0.005g,置于試樣盂內,用螺旋壓力機以39.2MPa(計算值)的壓藥壓力壓制成試樣,共壓制30發~40發試樣,保存在干燥器中備用。
7.4 清洗擊發裝置及擊柱各10套。
8 試驗步驟
8.1 升降法
8.1.1 確定試驗起始點火高度和試驗步長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要求,通過摸底試驗,確定起始落錘高度和試驗步長。
8.1.2 首發試樣的試驗
8.1.2.1 調整落錘到確定的初始高度,將落錘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
8.1.2.2 將試樣藥面向上放入擊發裝置的墊柱上,蓋好上帽,輕輕插入擊柱,再放入撞擊感度儀的底鉆孔中,關好防護罩門。
8.1.2.3 釋放落錘,觀察試樣發火情況,并做記錄。
8.1.2.4 將落錘拾起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取出擊發裝置并擦拭干凈;瞎火的試樣倒入廢藥杯內。
8.1.3 試驗的繼續
第二發和以后的每發試樣的試驗方法是:如前一發試樣結果為發火,則本次試驗降低一個落錘高度步長進行試驗;如前一發試樣的試驗結果為不發火,則本次試驗增加一個落錘高度步長進行試驗。
8.1.4 試驗的完成
按8.1.3規定的方法,重復8.1.2.2~8.1.2.4的操作,直至取得30發有效試驗數據。
8.2 爆炸概率法
調整落錘到要求的高度,將落錘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重復 8.1.2.2~8.1.2.4 的操作,直至取得25發有效試驗數據。
9 試樣發火與瞎火判別原則
9.1 試驗發火包括:全爆、半爆、燃燒和分解;其判別原則如下:
a) 全爆:有明顯的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藥劑爆炸完全,擊柱面留有爆炸物殘渣。
b) 半爆:有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試樣孟內有爆炸物殘渣和少量的藥劑。
c) 燃燒:有火焰、冒煙、藥劑燃燒完全或不完全,試樣孟內有燃燒物殘渣。
d) 分解:藥劑變色、有氣味、有氣體產物。
9.2 試驗瞎火包括:試驗中無爆炸聲,無火光、不冒煙。
10 結果處理
10.1 升降法
10.1.1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規定,計算50%發火落高和標準偏差,計算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單位為厘米。
10.1.2 以落錘質量、計算的50%發火落高及其標準偏差作為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制備條件(壓藥壓力)。
10.2 爆炸概率法
計算試驗落高下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作為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制備條件(壓藥壓力)和落錘高度。